燕山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4-1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2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党务公开目录>的通知》和《关于转发河北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员变动、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内表彰,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员变动、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内表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四)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五)接待来信来访,听取、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文件、会议等方式公开;适宜在全校公开的,通过公文、会议、校园网、校报等方式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学校党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时限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参照《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目录》制定本单位及所辖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

(二)实施公开。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事项,按规定即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上级党组织批准,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为方便党员和群众查询,学校开设“燕山大学信息公开网(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立相应的党务公开专栏。

(三)依申请公开。党员可按有关办法向各级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各级党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可以公开的,各级党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收集反馈。各级党组织应定期收集整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五)归档管理。各级党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四种: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或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主要指对党员申请公开的事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校公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群部门负责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设立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报送。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分别为学校和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党务公开工作将作为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

(二)在党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的。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成员由教职工党员代表、学生党员代表、相关单位党员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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