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干部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监督、鉴证、评价学校所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内的业绩和在经营管理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河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学校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促使行政主要领导在任期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完成经济责任目标。通过对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鉴证和评价,为学校领导、组织部门提供聘任、奖惩等考核依据,健全行政领导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聘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聘任期内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聘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聘任期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五、聘任期内有无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
六、聘任期内增强单位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七、聘任期内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办法
一、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聘任期满或任期未满离任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室发出审计委托书。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审计室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实施审计准备工作,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整理好有关会计资料,填好报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写好“述职报告”和整理好实现任期目标的有关资料。
三、学校审计室收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会计资料、帐薄、报表等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后,即可派出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四、审计终结,由审计室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后报送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有关部、处等。
五、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如对《审计报告》中的评议和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由学校领导决定是否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评价和结论仍然有效。
第五条 《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经主管领导核准后存档。
第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上任后三个月内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学校组织部门应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离任)前三个月向审计部门发出审计委托书,以确保任期届时完成审计任务所需要的时间。
第八条 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属于干部聘任或解聘事项由主管干部部门负责解释,属于审计项目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燕 山 大 学
2OOO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