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民主决策水平,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关心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促进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征求意见内容
1.办学方向、指导思想、体制改革、招生计划、就业指导、大额经费支出、年度工作计划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2.学校总体和专项发展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规划、校园美化绿化规划、合作办学规划等。
3.学校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决策。
4.制定、修改、废止学校的重要管理规定和制度。
5.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6.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征求意见范围
1.教代会、职代会代表,学生代表。
2.院系、机关、群团组织负责人。
3.知名专家学者,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
5.离退休老领导、老同志。
三、征求意见规则
1.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征求群众意见。复杂问题,可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出可供决策选择的方案,以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2.征求意见方式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和下发征求意见表、发通告,设立公开信箱(或电子信箱)和征求意见电话等形式。
3.征求意见方式、议题的确定,由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反映上来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仔细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送交有关领导和单位。
4.对于征求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合理的要采纳,一时不能采纳的要以适当形式予以答复或做出解释。
5.学校各职能部门,每学期应至少组织一次征求意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