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关于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规定
2012-04-04 校长办公室 
一、总则
1、为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我校公务用车的工作实际和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学校公务车辆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直接管理。人、财、物归属校长办公室,具体管理与调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二、使用范围
3、学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1)现任校领导、校长助理及党委常委的公务用车;
(2)学校离退休校领导和其他享受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待遇的干部的公务用车;
(3)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方面用车。
在保证上述公务用车前提下,如遇紧急任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经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为校内其他单位派车,但相关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支付。
三、车辆管理
4、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经费的预算、管理和使用,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调度、保养维修、费用交纳等管理工作。
5、校长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事务:
(1)负责日常用车安排;
(2)负责公务车辆的年检和车辆保险的购买工作;
(3)负责车辆的路桥费、油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各类费用的审核以及驾驶员专项补贴申报工作;
(4)负责建立车辆行驶档案;
(5)定期检查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情况;
(6)定期统计公务车辆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7)及时处理公务车辆涉及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6、公务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固定驾驶员驾驶,有需要时可临时调配驾驶员。驾驶员必须严格按规定驾驶、保养汽车,并处理与所驾驶车辆相关的事务。
7、公务车辆属国有资产,车辆的购置应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国资处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用车程序
8、公务用车程序:用车校领导通过联系秘书或直接将用车要求告知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根据校领导用车需求,填写《燕山大学公务车辆派车登记表》和《燕山大学公务车辆派车单及报销凭证》,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之后将安排结果及时反馈给联系秘书或校领导本人。
五、出车规定
9、驾驶员出车按如下规定执行:
(1)驾驶员凭《燕山大学公务车辆派车单及报销凭证》出车,不得未办派车手续自行出车,如遇领导临时急需用车等情况未能及时办理派车手续,驾驶员应及时告知机关服务中心,并于事后补办派车手续;
(2)驾驶员须妥善保存《燕山大学公务车辆派车单及报销凭证》,作为确认行车里程、领取出差补助及报销出车费用的依据;
(3)驾驶员出车前应检查车况,如发现损坏或其他不良情况,应及时报告机关服务中心,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4)驾驶员应在出车完毕后,及时告知机关服务中心返回时间。
六、车辆保养与维修
10、机关服务中心要设立车辆保养维修登记总帐,详细记录所有车辆每次保养或维修的情况。
11、公务车辆定期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必须到校长办公室指定的保养维修点。驾驶员须事先填写《燕山大学公务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并会同第二驾驶员(除本人外的其他驾驶员)进行故障分析,核定维修项目和维修费限额,并在申请单上签字,之后将申请单送至机关服务中心,由机关服务中心报请校长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准,然后保养或送修。
如因客观原因需在指定保养维修点以外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零配件,须事先经机关服务中心确认同意并报校长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准,然后进行保养或送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按上列程序办理。
12、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13、车辆驾驶员要不定期地清洗车辆,以确保车辆整洁。
七、经费管理
14、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的经费预算,报学校财务审核。
15、当现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校长办公室可向学校其他单位、汽车租赁公司或个人租用车辆,费用从公务车辆经费中支出。
16、公务车辆费用报销程序:
(1)派车单是公务车辆费用报销的唯一依据,每月第一周为公务车辆费用报销时间;
(2)每月第一周,驾驶员将上个月公务用车的报销凭证按财务处报销规格粘贴,且车辆所涉及费用(如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和其他费用(如食宿费、购买物品费等)要分开粘贴,然后驾驶员签字;
(3)车辆所涉及各项费用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核对签字,其他费用由用车领导核对后签字;
(4)最后,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17、所有公务车辆在秦皇岛市内,必须使用校长办公室分发的加油卡加油,加油费由校长办公室统一与加油站结算。如因客观原因确需用现金加油,须事先经机关服务中心确认同意,事后在加油发票上注明原因。
18、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与指定维修站结算,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燕山大学公务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及报销凭证》是保养维修费结算的唯一依据。
19、车辆保险由校长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统一购买。
八、驾驶员职责
20、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1、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校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2、驾驶员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禁止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等违章行为;
(2)禁止带故障上路;
(3)禁止私自出车;
(4)禁止将公务车辆私自借与他人。
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取消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私自出车和擅自出借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3、公务车辆在途中如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向校办主管领导报告。如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驾驶员要注意保存好索赔资料。
24、驾驶员因个人公差或事假,其所保管的车辆的一切证件及钥匙应交由机关服务中心暂存。
九、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作废,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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