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修订《燕山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21-09-24  

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提升知识产权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原《燕山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燕大校字〔2020〕201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燕山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燕山大学职务发明专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依据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文件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建设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专利申请费用

不再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调整为“学校和发明人共同承担专利申请费用”,费用具体分担方式如下(详见附件2):

1)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承担申请费用1500元/件,其余由学校承担。

2)国(境)外发明专利:发明人承担申请费用2万元/件,其余由学校承担,学校经费支出仅限1个国家。

3)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学校只承担按照采购规定程序确定的、列入学校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商名录(学校目前已招标确定四家机构)的专利代理费用。

2、专利绩效核算

不再对专利进行奖励,调整为“进行绩效工作量核算”,具体按照学校奖励性绩效有关规定执行。

3、重新界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公告(第411号),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做了重新界定。

请各单位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及贯彻执行工作,请广大科研人员及时了解新政策,继续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申请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1年9月23日

附件【附件_燕山大学关于印发《燕山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燕山大学职务发明专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燕大校字〔2021〕167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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