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校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2026年度统计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6-10-07  

校属各单位:

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优化后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的通告》要求,我校全域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管制空域,需要使用无人机时,须严格实行“先报批、后飞行”制度。为规范无人机使用,保障校园安全秩序,学校制定有《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燕大安发〔2024〕1号)。按照文件要求,现开展校内无人机2026年度统计备案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次统计范围为2025年10月统计后校内新增无人机,2025年10月已备案的不需填写。

二、统计要求

1、按照《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要求,凡带入校园的无人机(包括教职员工及学生持有),无论是否使用,均须登记备案。未备案的无人机不得在校内存放。

2、请有新增无人机的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统计表》(附件1)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件发送至安全工作处邮箱:aqgzc@ysu.edu.cn;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13091342188。不涉及或无新增,同样需要签字盖章扫描件发邮箱告知。

3、本次统计后,如有中途增减无人机的,需第一时间联系安全工作处进行备案。

三、无人机使用要求

1、单位因科研、教学、宣传文化活动等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时,实行“先报批、后飞行”制度,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申请”模块在线提交使用申请,经所在单位、安全工作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2、已获批活动如需变更(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机型),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联系安全工作处,通过后方可变更;如确需取消,也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报备。

3、个人用途飞行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4、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超出审批范围飞行、影响校园秩序等违规行为,安全工作处有权暂扣无人机,并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校规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文件宣贯,按要求落实无人机管理与统计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安全工作处

2026年10月7日


附件【附件1: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统计表.xls】已下载次
附件【附件2:燕山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燕大安发〔2024〕1号).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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