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0-12-15  

广大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到纳税人切身利益,敬请广大教职工高度关注。

即使纳税人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上年无变动,也一定要再确认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过程中进行了调整、个人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发生相反情况。具体确认及修改流程请参照(附件2. 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指南)。

注意事项: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联系人:郑星华,联系方式:8074660。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附件2.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指南

燕山大学计划财务处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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