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党总支:
《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燕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月17日七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燕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3、《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中共燕山大学委员会
2014年3月7日
附件1:
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大学教育制度,实现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河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学校民主评议工作的有关要求,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由校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校党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做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根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在评议的结果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向学校党委、行政及时汇报,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不含中层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总数应为符合上述条件职工总数的6-10%。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同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的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有效,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中止;连续两年不履行代表职责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代表资格。减少的代表,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选举产生,并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2名。
代表团团长主要职责:会前组织代表提交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初审;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并向主席团汇报讨论情况;闭会期间向学校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和处理相关事项。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表决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主要职责: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大会报告和议案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决定其他重大问题;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占代表总数15%左右,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各代表团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委员会的选举或表决,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研究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
(一)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筹备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报学校党委审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筹备小组起草会议材料;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会议议程和会议日程。
(四)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五)做好提案征集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工会要围绕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七)做好会议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由全体代表参加。通过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大会预备会议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提交大会讨论的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提案工作报告;
(五)组织代表团讨论提交大会审议的报告和议案;
(六)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情况;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大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七)换届时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一)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精神;
(二)各专门委员会按职责开展工作;
(三)办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四)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除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办理外,也可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协助执行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中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燕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燕山大学三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燕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燕山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学校中层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参与本单位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规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中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我校中层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80-100人的单位,按40-35%的比例选举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101-200人的单位,按35-25%的比例选举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201人以上的单位,按25-20%的比例选举代表。
第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学单位教师、科研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是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代表退休、调离本单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连续两年不履行代表职责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代表资格。减少的代表,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挥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的工作向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院、系)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出组长1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首次召开的时间一般定于学校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
遇有重大事项,经中层单位、分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总数不宜超过代表的五分之一。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围绕学校工作要点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研究确定,并提请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和处理相关事项。主席团应当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一线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执行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与本单位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中层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中层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中层单位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 中层单位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大会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行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年度财务情况须单独报告,应包括上年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和下一年度重大事项预算安排情况,报告内容按学校纪检和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书写。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各单位应在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周前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学校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并将有关会议材料送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操作程序参照《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分工会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执行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与本单位沟通;
(五)做好大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中层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燕山大学四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燕山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向大会提交的合乎规范要求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提案是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途径。为提高提案质量,保证提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1、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议等工作。提案委员会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领导。
2、提案委员会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中酝酿产生。
3、提案委员会职责:
(1)做好提案征集、分类、审议和立案工作。
(2)拟定提案承办部门,对立案提案转送承办部门办理。
(3)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
(4)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5)收集提案人对提案落实结果的意见并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
(6)接受代表关于提案工作的咨询。
(7)组织“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先进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8)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二、提案要求
1、提案人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以代表团集体名义,可提出提案。其中一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2、提案内容
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下述各方面问题可列为提案: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事业发展方向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科研、开发、生活福利及其他行政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改进学校工作和管理方法的建议和方案;
(6)广大教职工关心的其它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以下方面问题不能列为提案:
(1)与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及有关规定有相抵触的问题;
(2)学校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3)个别人的具体问题;
(4)本部门能够解决的内部问题;
(5)一般批评性意见。
3、提案规范
(1)提案应一事一案。
(2)提案应按统一规定的电子表格格式书写。
(3)提案应包括以下三部分:提案名称,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建议或要求,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4)提案通过校园网电子提案系统提交。
三、提案征集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之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规定征集的截止时间。
四、提案审议
1、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各代表团初审后,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立案的提案审查通过后方可立案。各代表团对相同内容提案合并后提交(商定一人为提案人,其他为附议人)。
2、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确定。
3、对不立案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或建议”,由提案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参考,对不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4、提案委员会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完成提案的审议工作。
5、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议后,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五、提案落实
1、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转交学校相关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研究落实方案;对重大问题或综合性问题,可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再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2、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办理落实代表提案,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提出办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相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
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办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4、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可直接与提案人联系,沟通情况,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落实的意见。
5、提案立案后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部门必须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或“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
6、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审核分管部门对提案的答复意见。
7、承办部门要把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提案委员会。
8、提案委员会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六、提案催办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七、提案登记
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办理结果情况记录由校工会存档。
八、提案工作的奖惩
鼓励相关部门做好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提案委员会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限期改正。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燕山大学五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燕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