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车辆行驶行为,预防校园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燕山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燕山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燕山大学
2024年11月15日
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校园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学校的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进行交通活动的单位、个人和车辆。
第三条 安全工作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共同协助、配合安全工作处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授权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五条 安全工作处依据相关要求,负责将符合规定的车辆录入管理系统,经过授权的车辆可直接通过管理设施进出校园,授权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条 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无消音器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但教学科研和服务保障车辆除外。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限速行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超过30公里/小时,进出校门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
第八条 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指定路线、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遇到非机动车、行人应主动礼让,禁止鸣笛,规范泊车,并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
第九条 校园内所有楼门、消防通道、车库进出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黄网格线内和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方均严禁停车。
第十条 根据需要,工作人员可以对进出校门机动车辆进行检查,被检查车辆应予以配合。凡机动车辆运输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相关中层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经工作人员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禁在校园内飙车、漂移、使用远光灯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校园内使用、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凡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涉及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校。外来入校车辆要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由安全工作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车辆、后勤服务车辆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安全工作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校,相关车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非机动车、行人实施授权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学校对经授权允许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进行实名制管理,授权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教学科研和服务保障车辆除外),均应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登记上牌。
第十八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标志,安全文明骑行,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线内。教学楼、实验室、办公楼、宿舍楼、道路、各楼宇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道路内行驶,未规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须靠右侧通行,主动避让行人,不得与机动车抢道;严禁互相追逐、曲线行驶、急转猛拐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园全域禁止以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停放和行驶。
第二十二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行右侧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无交通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坐卧、嬉闹,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安全工作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标志牌、隔离桩(栏)、标志线、减速带、凸面镜、警示锥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交通道路的,应提前向安全工作处报备。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设施完整,确保道路通畅。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安全工作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校园道路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工作处。
第三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全工作处应维持现场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察取证。
第三十一条 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简易处理类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交通事故造成校内公共设施损毁的,事故责任人需赔偿损失。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凡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入校授权、纪律处分等,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已经获得学校车辆授权的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及时把违规情况向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予改正的,安全工作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车辆,安全工作处有权做拖移处理,所涉及的经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所拖移车辆经公示无人认领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规定、乱停、乱放、逆行等行为的车辆,学校可对车辆拖离现场集中存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燕山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安全工作处是校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的义务,均应服从校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授权管理
第五条 校内机动车辆通行校园应当办理车辆通行授权,办理范围及条件如下:
(一)学校公务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二)教工或学校离退休人员车辆(指车主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车辆),每人限办不超过两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一卡通或退休证、本人驾驶证复印件,车主为职工上述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学校及附属单位自聘、劳务派遣人员(指车主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车辆),每人限办一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一卡通或工作证明、本人驾驶证复印件,车主为职工上述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在职研究生车辆,每人限办一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车主需为学生本人)、学生证、录取材料(证明为在职人员)、走读手续复印件。
第七条 已办理车辆通行授权的师生员工更换机动车辆时,应及时登记变更车辆信息。
第八条 人员关系离开学校的,相关部门应将名单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报送,取消其名下车辆的通行授权。
第九条 所有申请通行授权的机动车辆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一)安全工作处负责机动车辆的年度审查工作;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年度审查或年度审查不通过的机动车辆取消通行授权;
(三)学校公务车辆、教工车辆、学校离退休人员车辆每三年审核一次,其他授权通行机动车辆每年审核一次。
第三章 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内经营性单位的运输、保障、服务等机动车辆,需由经营业务监管部门向安全工作处备案,核准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一条 校外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需经负责部门向安全工作处报批,审核批准后方可临时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
第十二条 因公务需要,有制式标识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水电气抢险车、邮政、银行押运车等)可登记后在校园通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接待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应邀公务来访、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大批车辆出入校园的,相关单位需提前将活动事项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车辆违反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车辆严重违规主要指:
(一)在校园内违规停放堵塞路口、消防通道、主要道路的;
(二)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三)在校园内逆行;
(四)行驶过程中驾驶员使用手机的;
(五)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听劝阻。
第十六条 以自然年为单位,校内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内发生严重违规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校内车辆第1次违规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
(二)校内车辆第2次违规的,由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三)校内车辆第3次违规的,取消通行授权十五日;
(四)校内车辆第4次违规的,取消本年度通行授权,同时在校园网通报。
第十七条 以自然年为单位,校外车辆一年内在校园内发生严重违规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校外车辆第1次违规的,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告知提醒;
(二)校外车辆第2次违规的,将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该车进入校园,并通报负责单位。
第十八条 车辆在校内违规情形极其严重的(包含但不限于超出限速100%、闯岗冲杆等),属于校内车辆的,在累计次数相应处理基础上取消通行授权15日;属于校外车辆的,直接将车辆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 学校将及时把违规情况向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燕山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及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燕山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燕山大学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及车辆所有者和驾驶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电池作为主要或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一车一牌一证,无证禁用,严控增量,违规销证”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工作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校园通行证审核安装;负责校园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等。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做好对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各学院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学生寝室的查处工作;配合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等。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场所消防、监控设施的建设和日常检查;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宇的日常监督和查处工作等。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管理;负责所在建筑物及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所在建筑物的自查自纠等。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管理
第九条 以下类别人员可申请办理自有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
(一)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二)学校及附属单位自聘、劳务派遣人员;
(三)服务方派入人员;
(四)登记在册的在校学生;
上述申办人员每人限办一证。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设置有效期限:
(一)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长期有效;
(二)学校及附属单位自聘、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内有效;
(三)服务方派入人员: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服务期限确定;
(四)登记在册的在校学生:学习期限内在校期间有效。
第十一条 校园通行证办理由使用人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安全工作处进行审核、安装。
第十二条 对新增使用电动自行车实行先批后买,须先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对未经审批直接购买的,不予发放校园通行证。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所属师生员工使用的车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按照实际情况为各类人员(车辆)核发不同类别的校园通行证,学校有权批准或限制某类别校园通行证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进校及在校内行驶须悬挂有效的车辆号牌和校园通行证;车辆号牌或校园通行证失效的,禁止在校内行驶、停放。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应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损坏、涂画校园通行证。如校园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换证,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第十七条 如校园通行证污损、丢失等情况需要更换的,校园通行证工本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申请安装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应有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有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正式牌照;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十九条 校园通行证禁止私下转让、售卖他人,禁止私下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已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若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校内违规的,车主和借用人承担同等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园通行证一证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毕业、离职或关系不在校内的,其名下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同时失效。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公有电动自行车,需提供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由安全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接受电动三轮车校园通行证安装申请。确因身体疾病、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由学校安全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送货、快递等服务的外来电动自行车,属于固定车辆的,申请校园通行证时须提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内负责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临时车辆的,由校内负责部门向安全工作处报备,并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结合相关政策规定、校园内车辆保有量和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电动自行车管制措施(包括调整校园通行证办理规定、部分或完全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校内使用等),调整后及时公告并执行。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通过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五)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六)行驶时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七)与机动车各行其道,不抢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或在校内行驶:
(一)外卖用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三)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四)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五)车上未悬挂有效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校园通行证的;
(六)伪造学校提供的校园通行证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行为(共享车辆除外)。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通行证,取消车主的校园通行证办证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不服从管理者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三十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设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主干道路、人行横道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统一清理。
第三十二条 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区域,压紧压实网格责任,全面发挥网格作用,确保电动车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杜绝堵塞消防通道行为。
第三十三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责任人应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建筑物内存放和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桩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集中充电场所严禁下列违规充电行为:
(一)严禁使用劣质或已损坏的充电器,严禁为劣质或已损坏电池、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及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电池过充,充电完毕及时拔掉充电器,以防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事故;
(三)严禁充电器混用,要使用与电池配置相符的充电器,严禁使用无散热装置或散热装置损坏的充电器;
(四)严禁充电时在充电器上方放置易燃物或把充电器放置在坐垫、护膝、挡风被等易燃物上;
(五)严禁使用多功能转换器进行充电,严禁一座多充。
第三十六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证手续。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处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违规使用的,注销校园通行证、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教工、学生管理部门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的;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三)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
(四)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强闯校门的;
(五)因违规充电引发安全事故的;
(六)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首次违规、第二次违规给予告知提醒;第三次违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第四次违规将吊销校园通行证,并在校园网进行通报。
(一)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二)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三)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四)并排行驶、逆向行驶和S型线路行驶的;
(五)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的。
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未安装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安全工作处将对无证车辆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部门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悬挂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一经发现学校将对车辆进行管制,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及时把违规情况向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