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含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学校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考试应具有必要的区分度,很高的可信度和有效度。
通过考试检测考生是否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理论基础;是否具备良好的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选拔出具有专业音乐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表演工作的艺术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考试分为以下几个项目(总分满分100分):
1. 主项(占85%):声乐、器乐(含钢琴、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大提琴、小提琴、琵琶、二胡、扬琴)。
2. 基础乐理(占5%)。
3. 视唱(占5%)。
4.练耳(占5%)。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每项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总分 = 主项得分×85% + 基础乐理得分×5% + 视唱得分×5% + 练耳得分×5% 。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声乐复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 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的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力及感染力、舞台感觉等。
2. 考试内容
演唱歌曲2首(美声或民族),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曲目自选。
3.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背谱演唱。
说明:①考生可以采用由考场提供的钢琴伴奏,也可以自带伴奏及伴奏带;②测试组组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唱的时间。
4.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嗓音条件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
(2)演唱方法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
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歌词,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4)形体条件
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高符合招生简章规定标准,端庄大方、形象气质好。
(二)钢琴复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和生理条件。
2.考试内容
(1)复调乐曲一首,巴赫三部创意曲以上程度(含三部创意曲);
(2)中型以上乐曲一首(中、外均可);
(3)、视奏测试。
3.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背谱弹奏。
说明:测试组组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4.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钢琴的生理条件: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十指没有残疾,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
(三)手风琴乐复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手风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和生理条件。
2. 考试内容
大型乐曲一首(中外均可)。
3. 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背谱弹奏。
说明:测试组组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4. 评分标准
手风琴复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手风琴的生理条件: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十指没有残疾,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
(四)双排键电子琴复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双排键电子琴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和生理条件。
2. 考试内容
(1)、演奏流行(爵士)作品一首;
(2)、即兴伴奏。
3. 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背谱弹奏。
说明:测试组组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4. 评分标准
双排键电子琴复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双排键电子琴的生理条件: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十指没有残疾,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
(五)大提琴复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 考试内容
(1)、两首乐曲(中、外乐曲自选);
(2)、视奏测试。
3. 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背谱演奏。
说明:①乐器自备。②测试组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4. 评分标准
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大提琴的生理条件,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十指没有残疾。
(六)小提琴复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 考试内容
(1)、中、大型协奏曲一乐章或二、三乐章;
(2)、中国作品一首;
(3)、视奏测试。
3. 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背谱演奏。
说明:①乐器自备,可自带伴奏。②测试组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4. 评分标准
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小提琴的生理条件,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十指没有残疾。
(七)中国乐器复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综合表现能力。
2. 考试内容
(1)乐器种类:琵琶、二胡、扬琴。
(2)演奏乐曲两首
3. 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背谱演奏。
说明:①乐器自备,可自带伴奏。②测试组组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
4. 评分标准
器乐考试满分为100分,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
(2)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
(3)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4)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
注:考生必须具有学习所选乐器的生理条件,形象、气质好。
(八)练耳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对音乐听觉能力和音乐记忆力的测试,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学习音乐的必备听觉条件。
2.考试内容
根据当年招生简章公布内容执行。
3.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30分钟。
4.评分标准
按照标准答案阅卷。
(九)视唱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对视唱能力和音乐记忆力的测试,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学习音乐的必备条件。
2.考试内容
视唱题:单声部旋律一首(五线谱八小节),一个升降号以内。
3.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考生抽签视唱旋律一首,视谱即唱(准备时间为1分钟),满分为100分。
视唱题由考场现场抽签获得,当主考老师在钢琴上弹出旋律的第一个音后,考生必须马上按照试题要求,轻声地、唱名清晰地视唱。
4.评分标准
面试部分:视唱评分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
具体评分标准:
①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均为优良者给满分95%左右记分。
②音准、节奏正确、视唱完整流畅,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85%左右记分。
③音准、节奏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75%左右记分。
④音准、节奏基本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无音乐表现的按满分的65%左右记分。
⑤音不准、节奏不正确的,不能及格,根据实际情况按满分的5%-59%记分。
⑥不识谱,不能视唱的记0分。
(十)乐理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通过测试考生所掌握的音乐基础知识及其运用音乐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鉴定考生是否具备进入高等院校音乐专业学习所必备的音乐理论基础。
2.考试内容
根据当年招生简章公布内容执行。
3.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五、其它
1、音乐术科考试及评卷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在学校招生工作处的具体实施下进行。
2、本办法以及考试、试卷评分标准是我校音乐术科考试的依据和标准,各参加考试和评卷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按其中的规定进行评分。
3、评委工作期间按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参与测试的所有人员不得与考生和家长及亲属单独接触,不得对试卷拍照及开启密封贴,不得与外界联系(包括手机及各种通讯用具联系)。
4、参加专业测试及评卷的教师由艺术学院推荐,经招生工作处审核确定。参加测试和评卷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等院校音乐专业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组织纪律性好、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音乐专业术科考试的人员和举办高考辅导班的教师不得参与测试和评卷工作。
5、测试工作实行负责制,根据考试科目情况分科目设置科目测试组和评分组,并指定小组负责人,以科目评分组为单位进行各科目试卷的评分。
6、计分表必须由评委按页签字,分数不得涂改。
7、主项面试采用评委打分、工作人员现场唱分的方式,分数取平均值作为考生的主项测试分数。
8、主项和视唱练耳面试必须全程录像。
9、凡遇有各种重大问题时,须由现场招生处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研究、民主决策,妥善、及时地解决。
10、若发现现场工作人员或评委、评卷教师有舞弊行为,立即退出评测工作,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按照教育部高考违纪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