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2014-08-30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规范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科学选拔、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工作处进行有序管理、操作实施。学校各部门、各院系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主管校长、纪检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细则)和工作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作为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研究生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政策水平高,熟悉招生工作,有奉献精神,不徇私情,具备较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主动告知,并不得参加该年的命题、试卷整理、阅卷、录取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工作程序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当年的招生政策正确实施。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当年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当年的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

第十条 通过网络、电话接受考生关于报名、考试等事宜的咨询。

第十一条 及时在研究生招生办网页上公布有关信息,做到信息公开,过程透明。

第十二条 对报名数据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十三条 组织对自命题专业课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机要邮至全国各地报名点,并于初试后接收全国各地报名点邮回的试卷。整理试卷,组织校内阅卷,进行成绩录入和校对。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政策制定当年制定的复试原则和办法,确定复试名单,寄发复试通知书和调档函。

第十五条 复试前和新生报到后会同有关院系对考生学历证书、考生身份等报名信息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和录取。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复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复试时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进行体检。

第十七条 对个别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进行校内外调剂,调剂对象应符合教育部有关调剂工作的学科、专业要求。

第十八条 在研究生招生办网页上公布考生成绩排名、录取信息。

第十九条 寄发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并将新生录取登记表和新生档案分发给有关学院。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当年的招生政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推荐和录取工作根据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接受考生的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或原则政策性问题,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意见,招生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考试命题教师必须严格执行《燕山大学研究生考试命题规定》、《命题教师保密承诺书》、《燕山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等规定,确保命题质量和试题安全,出现人为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的各部门管理人员也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招生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与招生有关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条子、向考生及家长或亲属许诺,借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招生的各种宴请和馈赠,不得收受考生及其亲属的礼品、礼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