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本专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2014-0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阳光招生”,规范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专科招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工作处进行有序管理、操作实施。学校各部门、各院系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实施办法(规定、细则)和工作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日常工作在主管校长具体领导下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学校招生执行的全过程。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作为具体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条 招生录取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工作细致,原则性和工作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熟悉招生工作,具备较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自始至终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参与招生宣传工作的人员必须从学校在编的专业教师及行政干部中遴选。

第八条 招生宣传工作的人员必须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我校的情况和招生政策,不得夸大事实,不得向考生及家长做出任何违反政策的承诺。

第九条 招生录取人员采取回避措施。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教师和行政人员,不能作为该年的本专科招生录取人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和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学校当年制定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高考优惠加分,并按投档成绩(非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专科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依据考生的分数及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对进档第一志愿考生按所报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分配专业,不设志愿级差;满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投档线的一志愿考生数量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时,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录取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进档考生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除国防生外,学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除部分专业外,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四条 对于我校组织校考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报考我校的考生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测试并合格,考生所在省组织统考的,考生的统考成绩应合格;对于我校投放了招生计划而未组织校考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报考我校的考生其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合格标准。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录取前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联系,确定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提供的用户名、密码下载该省终端机考生信息;

(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对下载的考生信息进行阅档,做好预录取及预退档方案;

(三)录取现场招生领导负责审定预录取及预退档信息,决定进行录取及退档操作;

(四)对进行退档的考生信息,做好退档记录;

(五)经现场领导审定后的本轮录取结果上载各省、市、自治区终端机,进入教育部子系统数据库;

(六)及时反馈各省高招办录取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并重复(三)、(四)、(五)程序;

(七)按上述程序执行省招生办规定的第二、三轮录取工作,直到录取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招生录取人员必须仔细审阅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表现、体检情况、高考成绩及志愿填报情况,及时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

第十八条 录取考生名单经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核准并加盖该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章后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并将录取数据备份,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高招办核准审批的考生录取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每个省份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统计各省各批次录取进展信息,打印相应报表;向工商银行燕大支行提供录取新生名单,制作新生缴费卡。

第二十一条 寄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在燕山大学主页上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打印的考生电子档案和收寄的纸介质档案分类后分发给有关院系。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或遇到突发事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意见,招生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认真贯彻实施。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参加网络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及远程网络录取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网络录取培训,做到能熟知规定、准确掌握政策,自觉遵守制度和纪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网络录取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封闭录取的各项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录取工作机密,严禁在录取场所接待私人来访,严禁下班带走招生录取资料,严禁对外传播未经审核批准的招生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录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招生录取工作职务之便接条子、向考生及家长或亲属许诺,借机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招生的各种宴请和馈赠,严禁收受考生及其亲属的礼品、礼金。

第二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按规定操作计算机,妥善保管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下发的招生用户名和密码;坚持双人一机操作,防止单人单机操作和交叉操作计算机。

第七章 录取场所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远程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参加录取的工作人员一律凭证出入。

第二十九条 来访者应由专人接待,不准进入录取现场,有领导来访视察,应由领导小组负责人陪同。录取工作期间,非指定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第三十条 录取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带非工作人员进入录取现场。

第三十一条 爱护录取现场设备。不得随便进行与招生工作无关的操作,保持设备现场环境卫生,确保上下载招生信息畅通、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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