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校园招聘会管理暂行办法
2014-08-14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校园招聘会管理,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化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招聘会是指由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举办的、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洽谈场所及相关服务的综合性校园交流招聘活动。

第三条鼓励各院校积极创造条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举办形式多样、针对性强、有效性高的校园招聘活动,促进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举办校园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坚持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

第五条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校园招聘会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招聘会的审批、备案。凡省属高校、部委驻冀高校,拟举办冠名以“河北省”、“全省”等字样,或参加毕业生人数超过5000人,或参会用人单位超过200家的校园招聘会应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批,其他的校园招聘会应当告知性备案。市属高校举办校园招聘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举办校园招聘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工作人员和服务设施。

(二)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健全可行的管理措施。

(三)符合有关部门对安全、卫生、交通、消防等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举办院校是校园招聘会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招聘会计划提出、活动组织;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质;负责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治安、保卫和消防等突发性事件,维护招聘现场的正常秩序;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院校拟举办校园招聘会最迟须提前15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报送审批或备案报告(附表1),并提供招聘会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报送审批备案材料齐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5日内答复申报单位。如报送审批备案材料不齐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3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待申报材料补齐后5日内答复申报单位。

第九条经审批或备案后,举办院校应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认真细致地做好招聘会准备工作。要将相关工作合理分工、明确责任,仔细规划布置招聘场地,认真谋划保障服务。

第十条举办院校要高度重视招聘会的现场安全工作。招聘会前要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在举办招聘会时,举办院校要配备与招聘会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严格控制进场人数,做好现场秩序维护与人员疏散等工作,一旦出现问题,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招聘会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举办院校应当通过审查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法人委托书、招聘简章等有关材料对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招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直接用人权的单位。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直接用人权的机构进入招聘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并在招聘会现场设置相关情况说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须出示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举办院校应当督促并协助招聘单位在招聘会现场设置招聘简介,如实公布单位名称、地址、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信息,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校园招聘会以服务为主,不向毕业生收取入场费,不向用人单位收取摊位费。

第十四条招聘单位不得侵犯求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招聘单位应妥善保管、处理应聘毕业生的求职材料,未经求职毕业生个人同意,不得发布、泄露求职毕业生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举办院校应当妥善组织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校园招聘会。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举办院校应当在招聘会结束后15日内将填写的《校园招聘会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十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对校园招聘会的组织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备案。

1、未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在不具备条件的场所举办招聘会;

3、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和备案材料;

4、申报后未能落实组织实施方案或组织管理混乱;

5、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校园招聘会或更改招聘会批准事项、未能认真组织实施,出现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举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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