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资产管理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14-10-08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两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三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单位推荐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由单位推荐参与过资产管理处评标的专家,经资产处审核,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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