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校名、学校标识的管理规定(试行)
2014-08-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范校名、校标识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燕山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燕山大学”、“燕大”、“东北重型机械学院”、“东重”、“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及其对应的英文名和汉语拼音,燕山大学校徽图案及各种标识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依法受到保护。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维护学校权益,自觉保护学校校名、学校标识等无形资产不受侵害。
    第三条 燕山大学校长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拥有的学校校名、学校标识等履行使用管理职能。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部门在对外从事科研、经济、办学、文化交流等活动中,合作组建有关机构或实体及其它业务需要使用校名、学校标识时,按隶属关系由单位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如符合下列条件校属单位使用或申请使用校名冠名:
        1、学校直属及其二级独资公司;
        2、以特殊原因拟成立的公司,按个案研究,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将校名、学校标识递延使用,三级公司及以下子公司不允许使用校名、学校标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出让校名、学校标识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
    第八条 各单位在使用校名、学校标识进行办学、办班、办会时,必须符合学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未授权或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校名、学校标识进行宣传、做广告及制作、印刷各种物品。在学校校名、校徽注册前已经使用且未经授权或学校批准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学校保留要求其停止侵权和诉诸法律解决的权力。
符合使用条件或学校授权其使用校名、学校标识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学校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或个人与校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项目时,遵循以下规定:
        1、除学校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校名、校标识外,合同中使用的校名文字并不包含无偿使用我校校名、标识的权利;
        2、我校签约人必须向合作方或受让方说明,并在协议中明确:校名文字不含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
3、受让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标识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有偿使用学校校名、标识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
    第十二条 按《燕山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归口部门对冠名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盗用学校名誉,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标识制作信封、纸张及各种学习、办公、纪念、生活等用品,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处罚,甚至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同意使用校名、学校标识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者必须按照合同或约定执行,校长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凡违反学校规定者,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全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均应自觉维护学校校名、标识权益,防止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五条 对故意侵害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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