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学校无形资产不受侵害,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快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9]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冀财行[2001]7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

1、专利――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2、商标――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包括学校的校名(简称、字样)和图形,校标和图形,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3、著作(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4、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以外的,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5、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6、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7、商(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如: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学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8、设备使用权――指学校依法取得的非我校占有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管辖权。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宣传、普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知识,提高和增强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有序开发和利用,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即校长办公会――归口部门――使用单位。归口部门包括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简称国资处)、计划财务处(下简称计财处)、科技处、校长办公室等;全校各直属单位均作为使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资处和计财处同时作为学校无形资产宏观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制定、完善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

2、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和分类;

3、无形资产的汇总;

4、确认和计量记帐价值;

5、清查、使用、处置管理;

6、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六条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不同内容和形式,指定学校无形资产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如下:

1、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2、后勤集团、校产集团:负责特许经营权和各企业使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

3、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学校标识的管理。

4、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设备使用权的管理。

5、计划财务处:负责价值管理。

第七条 无形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范围之内的有关实施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登记和建帐。

3、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4、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5、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6、核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7、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八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2、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3、提出处置申请。

4、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第九条 对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及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条 对于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格、资信严格审查、逐一登记,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会同计划财务处确定收费金额,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收取;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帐面值。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处或决定申请。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六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告。

2、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校长签署意见。

4、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5、学校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帐簿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设总帐、明细帐、台帐和备查帐的要求、计财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总帐和明细帐;各归口管理部门设立台帐,各使用单位设立备查帐。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帐,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只进行统计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帐面值进行检查,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值予以转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按《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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