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投资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4-08-14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投资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对投资性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现金、实物(房屋、设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投入的方式,用于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按照投资性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学校不参与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投资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代表学校行使投资性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投资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权益;审核各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改制、重组、投融资、资产变动、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工作方案;依照程序对各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向学校推荐各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统计投资性国有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掌握投资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投资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应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资产台帐和卡片,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二条 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投融资计划、重组、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注销、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章程的制订和修改、薪酬分配、奖励政策等事项,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委托监察审计处或社会审计机构对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审计结果对使用投资性国有资产的单位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制定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考核目标,并对使用其资产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十五条 评价与考核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有: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率等。

1.净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视为净资产保值;大于100%,视为净资产增值;小于100%,视为减值。

2.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平均净资产值)×100%

反映经营单位创收盈利能力。比例越高,盈利能力越大;反之,越小。

3.投资回报率:(上缴学校值÷学校投入资产价值)×100%

第十六条 投资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投资性国有在资产使用单位擅自决策、操作应报学校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的重大事项,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学校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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