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2014-08-14  

燕山大学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2013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基建维修工程、教学科研设备、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及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采购项目。

第三条投资额较大的基建维修工程类采购项目须纳入省、市招标交易市场管理的,应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操作。

第四条各类采购项目,须通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落实经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采购申请单位应定期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申报采购项目,并将获得批准的采购项目及时通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类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特殊问题进行决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及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学校的各类采购工作;

(二)审查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四)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资产管理处,是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拟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审原则,确定审标办法;

(四)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报名;

(五)组织审查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发布招标文件;

(六)组织评审专家对以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评审专家对其他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的商务、技术谈判;

(八)公示评审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对按照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或招标的事项,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采购工作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二)负责组建 “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采购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委派监督人员对具体项目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监督人员的职责:

1.监督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

2.监督采购方式的确定及评审原则、办法的制定;

3.监督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员的确定;

4.监督采购评审专家组的评审过程;

5.监督中标人、供应商名单的确定;

6.监督采购合同的洽谈及跟踪合同的执行。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评审专家组由采购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

第十二条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基建、维修、装修、绿化等工程类采购项目,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二)教学科研仪器、行政办公设备类采购项目,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1万元及以上的;

(三)大宗物资类(煤炭、后勤消耗品等)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四)图文音像类(图书、教材、音像、软件等)采购项目,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五)委托服务类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三条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单台(件、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类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类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图文音像类项目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委托服务类项目,为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采购金额达到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过程及结果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应商是指学校在年初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工程施工、供货、委托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标等方式签订过采购合同,近期(以半年为限)又需采购同类同标准物品,直接与原中标人、供应商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必须采取集中采购的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无特殊情况,工程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零散维修、图书、教材、日常消耗品、委托服务等,能够采用固定费率、固定折扣计价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协议供应商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一般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与采购申请人、监督人员共同确定。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各类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采购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需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填写《采购项目审批表》,经管理该项目经费的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计划财务处确认付款计划后,提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进入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工程类采购项目招标程序。

(一)采购申请单位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项目审批表(工程类)》,提供图纸、预算书等资料;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监督人员及相关部门讨论确定评标原则、办法和其他相关内容;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接受投标报名;

(四)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监察人员、相关业务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出招标文件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发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六)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确定评标专家;

(八)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开标;

(九)评标专家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教学科研仪器、行政办公设备等其他类别项目集中采购程序。

(一)采购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项目审批表》,提供设备型号、性能、技术参数要求、前期考察调研信息等材料;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公示采购信息(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监察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讨论确定采购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四)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确定评审原则及办法。

(六)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原则及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供应商;

(七)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向供应商发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采取协议供应商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上年末或本年初提出申请,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在采购过程中,项目超预算的,采购工作暂时中止。采购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手续并获得批准后,采购工作继续进行。对可能出现变更增项的工程类项目,应预留部分不可预见费。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突发事件而必须进行的紧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先行实施,在15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采购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采购科负责该采购项目的主办人共同与中标人或供应商进行合同洽谈,并拟定合同文本、技术协议。

第三十一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合同付款相关条款;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合同的完备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对学校利益的保护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三)监察审计处负责审核签约方是否按规定程序产生,审核工程类合同洽商、变更及结算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根据学校经费审批管理权限或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审批,加盖“燕山大学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签署正式合同。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报资产管理处,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第三十六条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凡自行组织采购任务的单位,请参照本规定相关规定制订采购工作流程,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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