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7-10-17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均根据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取得我校本科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成绩满足学校有关规定。

(二)未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使用中文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位论文撰写和学位论文答辩均须使用中文;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语言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使用外国语言。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学位课成绩未满足学校有关规定的。

(三)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条 因学位课成绩未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满足授予学位条件后,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条  凡我校本科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的学分,满足辅修专业毕业条件。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撤销学士学位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经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并已核发学位证书的。

(二)经核实,在校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学生对撤销学士学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燕山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申诉。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791日开始执行,原《燕山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燕山大学

二○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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