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来。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参于申诉处理的委员如系某一申诉事件的当事人或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则须对该申诉事件自行回避,并由申诉委员会或原单位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限于该申诉事件内行使申诉委员会委员职权。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及要求、本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及其他事项。申诉材料不全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听证会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决定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召开听证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听证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当事人当场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处理意见做出时须有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此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燕山大学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