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留学生管理办法
2014-0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对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燕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接受燕山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本科生、语言进修生的管理。

第三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燕山大学学生行为规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践行“厚德、博学、求是”的校训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孔子学院奖学金生);按计划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五条 对自费申请来华学习者根据招生条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被录取的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报到留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留学生入学后,应在学院指导下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在签证有效期限内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在华居留许可手续。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专门设有留学生公寓,留学生来校报到后,应持辅导员开具的“住宿通知单”到公寓入住;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居住的,需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留学生,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学院提供校外居住地点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留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15日之前,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把新入学留学生信息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完成网上信息注册与更新。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科留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方式方法详见“燕山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与管理实施细则”;语言进修生的成绩考核方法详见“燕山大学汉语进修生课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科留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留(降)级、重修等要求,依据《燕山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与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留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留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年末提出申请,在第二学年初进行。原则上每名留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十八条 留学生转专业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由国际教育学院、欲转出和转入的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入新的专业。转专业留学生已修相同课程的学分可以随转,其他考核不合格或未修的新课程需要补考(指一年级课程)或重修。

第十九条 留学生中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国家交流项目生、校际交流项目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专业,本人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经协商相关学院同意后,学校将同意函寄送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核实确认并修改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记录后将批复函寄学校,并同时抄送留学生本国驻中国大使馆,变更专业申请方生效。

第二十条 留学生申请转学,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接收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转学证明和成绩单。申请转学的留学生已交纳的学费按《燕山大学关于留学生退学费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须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自行联系接收学校并须取得接受学校同意接收函。申请人应将转出和转入学校的同意函提交给本国驻中国大使馆或办理招生事务的其本国驻华机构,由该馆(机构)出具确认函并连同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函一并寄送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核实确认并修改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记录后将批复函寄发学校,并同时函复学生本国驻中国大使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留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 按“燕山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与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休学最短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者取消复学资格。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留学生休学最短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休学留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孔子学院奖学金留学生,其休学期间奖学金停发,复学后不再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自休学之日起,其奖学金资格自动中止,学生按规定尽快回国,旅费自理。获准复学后其奖学金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其休学期。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除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其他原因退学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留学生可以在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学习证明和成绩证明。因上述第1、2、4、5条情况被退学的留学生,所缴纳的学费不予退还;其他情况退学费按《燕山大学关于留学生退学费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孔子学院奖学金学生自退学之日起,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回国旅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除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其他原因退学须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离校(包括退学、转学、休学、毕业、结业等),需办理校内离校和签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规定学习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申请提前毕业者,须满足“在校本科课程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有关规定,并交齐四年学费。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未达一年者,发给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留学生成立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团体管理的办法执行,留学生团体要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留学生及留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留学生自愿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留学生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我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留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课外活动、校园秩序和住宿管理等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以及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者;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华传单,通过网络、手机短信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华言论,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包括缓期执行者;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者;

(五)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教活动;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或以合法外国留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者;

(六)吸毒者;

(七)从事任何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就业活动者;

(八)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酗酒闹事、聚众斗殴、持械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对违纪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三条 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国际教育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当听取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对留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对留学生做出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对留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留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部门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受理留学生对开除学籍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处分,依据《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自被开除学籍处分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校并取消居留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需要报省级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国家汉办。

第六十五条 对留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燕山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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