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强化统筹协调,优化职能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进一步规范校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范围
为完成特定的综合性、阶段性的跨部门工作任务而设置的校级议事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工作小组、指挥部等。
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对于可由现有单一部门承担的工作,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对于涉及跨部门的事项,可由分管校领导或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对于承担特定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有关工作已经转为常态化、常规化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对于上级没有设置或没有要求设置的,一般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对于工作职责相同、相近或交叉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合并,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组成。议事协调机构的组长(主任等)、副组长(副主任等)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分管校领导兼任组长(主任等)的,副组长可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也可不设副组长(副主任等)。组成人员一般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方面代表。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办公室主任一般由承担日常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若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的,一般不另设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再逐一列出。
(三)进一步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设置议事协调机构,要明确其在贯彻落实、统筹协调、议事研究、建章立制、决策参考等方面的主要职责,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及时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和议事规则,强化各方面工作统筹、协调联动,确保议事协调机构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作用,推动学校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落细。
三、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请校属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系统梳理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由本单位承担日常工作以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情况。
(二)对于确有必要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单位提出机构设置建议,明确机构名称、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范例见附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学校办公室。
(三)对于非必要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单位不需再提出撤销建议,未提出设置建议的,视为建议自动撤销。对于承担某项特定工作或阶段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应明确工作任务结束后自动撤销。
(四)学校办公室结合各单位建议,研究提出全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建议,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
(五)请校属各单位于2月1日前,将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建议电子版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发送至邮箱:ydbgs01@ysu.edu.cn;纸质版于2月17日前,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学校办公室(世纪楼2011室)。
联系人:杜 超 8387769
附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建议(范例)
学校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