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2号)要求,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办公室将于10月8日上午8:30在世纪楼1816举办《教育法》专题学习暨规范性文件管理业务培训会。请各职能教辅部门办公室负责人(或制度建设工作负责人)、各学院主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或全国青少年普法网联络人)一人参加。参会报名表请于9月30日前发送至fzk@vip.163.com。
联系人:王晶喆 电话:8047622
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