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新媒体内容版权审查工作提示
2026-06-26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级各类校园新媒体平台的内容创作、转载与发布全流程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著作权侵权风险,确保新媒体内容发布合法合规、权威规范,现结合学校新媒体运营实际,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提示适用于我校及校属各单位运营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及视频号、新浪微博、抖音、今日头条、B站、小红书、微信小程序等。具体涵盖范围如下:所有对外发布的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推文、新闻稿件、图片、海报、音频、视频、动画、数据图表、表情包、PPT课件、素材模板等。覆盖原创发布、转载、摘录、改编、整合、二次剪辑加工、师生作品刊发等全部内容生产、发布与传播场景。

二、重点关注的版权风险

(一)图文内容侵权风险

1.未经授权、未标注来源,直接复制粘贴自媒体、公众号、新闻网站等平台的原创文章。

2.对他人原创文章仅作简单改写、语序调整或文字微调后,即以“原创”名义发布。

3.节选、摘录或转载他人原创观点、文案、段落时,未注明出处,且未获得授权。

(二)图片素材侵权风险(本类风险在日常运营中最为高发,须重点防范)

1.随意使用网络来源不明、无版权声明的图片、摄影作品、插画、表情包、壁纸及推文配图。

2.使用商业图库(如视觉中国、千库网、摄图网等)付费素材时,未购买合法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

3.截取影视剧、综艺节目、纪录片、网络视频画面,用作校园活动海报、推文配图或课件素材。

4.未经原创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手绘作品、摄影作品、设计素材。

5.转发其他高校或校外媒体的原创校园实拍图、专题配图时,未取得授权且未标注来源。

(三)音视频内容侵权风险

1.在短视频、宣传视频中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流行歌曲、影视片段或综艺素材。

2.剪辑、搬运自媒体、媒体机构或其他高校的原创短视频,经二次加工后发布或转发。

3.使用付费音频、播客、有声素材时未标注来源或未取得授权。

4.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原创配音、字幕脚本或视频文案制作媒体作品。

(四)字体设计侵权风险

1.在海报、长图、短视频封面、活动展板、图文排版中使用未授权商业字体,如方正、汉仪、造字工房等。

2.误将付费商用字体当作免费字体使用,未取得官方授权许可。

(五)模板素材侵权风险

1.套用网络付费PPT模板、海报模板、H5模板、短视频模板,未获得版权授权。

2.直接照搬使用网友原创的排版样式、设计版式或互动脚本。

(六)账号转发侵权风险

1.各新媒体账号直接转发、分享个人自媒体或商业账号发布的涉嫌侵权或已明确侵权的内容,产生连带侵权责任。

2.转发他人内容时,删除原文版权标注、作者署名,隐匿来源信息。

(七)权利瑕疵风险

1.使用授权已过期、授权范围受限或仅限个人使用的素材,用于公开发布。

2.合作素材、师生投稿素材未核验版权链条,存在多层转授权不清或权属不明的问题。

3.违规使用境外平台、境外创作者受版权保护的图文、视频、音频素材。

三、严禁转载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来源不明、无权威溯源、版权归属不清的图文、视频、图片、音频素材。

2.自媒体、个人博主、商业机构发布的原创且未开放转载权限的内容。

3.标注“禁止转载”“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版权所有”等声明的各类原创作品。

4.经过剪辑、拼接、二次改编的非官方网传资讯、热点素材、虚假不实内容等碎片化信息。

5.涉及版权纠纷、侵权公示或争议较大的内容素材;未经合规审核及授权的境外媒体、境外平台内容。

6.未经授权的校内外师生、社会创作者的原创作品,无书面许可不得刊发或转发。

7.各类网络热门表情包、网络梗图、影视综艺截图素材,无合规授权严禁用于校园官方宣传内容。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于2026年7月15日前,对所管理新媒体平台自开通以来发布的全部内容,集中开展著作权合法性审查。

2.排查中确属侵权的内容,应立即删除。对权属状态无法确认的内容,应秉持审慎原则,按疑似侵权处理,及时删除相关链接或下架作品。

3.对已停用或长期不使用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账号,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避免产生管理盲区。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版权合规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学校新媒体宣传工作的规范有序。

党委宣传部 法律事务服务中心

2026年6月26日



附:新媒体平台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及裁判要点

案例1.高校公众号擅自使用摄影作品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未经知名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未标注作者姓名,且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被侵权摄影师依法起诉,主张该校侵犯其多项著作权。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高校官方公众号面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受众并非仅限教学科研人员,传播范围、使用方式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课堂教学合理使用限度,且未指明作者姓名,侵犯了摄影师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侵权责任。同时明确,非营利教学用途不当然构成合理使用,不得超出必要限度、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启示:高校新媒体教学、宣传用途的作品使用,不可直接认定为合理使用。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需标注作者信息,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传播,务必提前核实、获取作品合法授权。

案例2:高校二级单位公众号配图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二级单位微信公众号在发布的“元宵佳节·团圆之约”主题推文中,未经著作权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版权的配图图片。该公司就此提起诉讼,索赔1万元。

裁判要点:本案属于新媒体推文配图擅自使用他人版权图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公众号未经授权商用、公开发布版权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案件最终经庭前调解,涉事高校二级单位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完成赔偿。

启示:高校各级新媒体账号,包括二级单位公众号,发布推文配图需严格核查版权,不得随意使用网络图片。节日宣传、日常推文等非营利宣传内容同样受著作权法约束,未经授权使用即构成侵权,需提前核实素材授权,规避侵权赔偿风险。

案例3:高校转载网络文章侵害作品署名权案

案情:李某某以笔名在知乎平台公开发表职场类原创文章。某高校在其官方网站转载高度雷同的改编标题文章,全文内容与李某某原创作品基本一致,转载时未标注原作者姓名、笔名,仅标注来源,未获得作者授权。李某某以该校侵害其作品署名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校方删帖、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要点:法院查实李某某为涉案文章原创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高校出于学生就业指导、教学研究目的转载他人作品,即便属于公益教研用途,未经授权转载且未标注作者信息的行为,仍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法院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结合维权合理开支,判决该校赔偿4437元;二审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启示:高校官网、教学平台转载网络文章用于教研、学生指导等场景,不属于免责理由。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转载他人原创文字作品,均需核实作者信息、标注署名,取得合法使用授权。高校需规范网络转载行为,规避无意识著作权侵权风险,树立合规用文意识。

案例4:高校图书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中国某传媒股份公司依法取得十余部专业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某技术公司运营读秀学术搜索网、广东某图书馆运营文献传递平台,双方分工合作,通过高校校园网络,以文献传递、邮箱推送链接的方式,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涉案完整图书扫描资源,侵害出版社合法权益。该传媒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将两平台运营方及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某科创公司一并起诉。

裁判要点:北京高院二审认定,读秀网与文献传递平台形成分工合作模式,并非单纯中立搜索、链接服务,通过定向跳转、邮件推送链接向公众提供图书资源,使公众可随时获取作品,构成共同侵权,侵害涉案图书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侵权方扫描复制图书原版版式传播,侵害出版社版式设计权。北京邮电大学仅提供校园IP接入服务、北京某科创公司未参与侵权合作,无需担责。最终判决两侵权主体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启示:高校合作学术平台、文献资源服务平台的公益性、教研服务属性不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免责事由。图书馆、高校合作数字平台不得未经授权扫描、传播正版图书资源,不得以“分页传递、限时使用”规避侵权责任。高校引入第三方学术资源平台时,需严格审核版权合规性,严防平台分工合作传播侵权文献的行为。

案例5:使用文物图片配图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官网文章使用博物馆藏画扫描件,未取得博物馆授权。

裁判要点:文物本体不享有著作权,但高清数字化复制件构成“摄影作品”,法院最终判赔1.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启示:文物数字资源使用需向藏品管理方申请授权。

案例6:采访视频音乐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抖音号发布采访校友的视频,背景音乐使用30秒版权音乐片段。

裁判要点:短视频配乐不属于“适当引用”,音乐平台购买的个人会员授权不覆盖机构使用,判赔8000元。

启示:背景音乐须取得授权,或选用免版税音乐库。

案例7:使用网络表情包引发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某网红表情包,被著作权人起诉。

裁判要点:表情包属于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传播构成侵权,判赔6000元。法院强调“作品知名度高”加重注意义务。

启示:慎用网络表情包,优先选择平台内嵌表情。

案例8:微信公众号使用未授权字体案

案情:某高校所属某学院公众号推送文章使用“微软雅黑”字体,被字体公司起诉。

裁判要点:法院指出微软雅黑字体商用需额外授权,公众号推文属“公开传播”,判赔字体使用费2万元。

启示:字体使用须区分个人版与商用版授权,优先选用开源字体。

案例9:改编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学生团队制作招生宣传视频,改编流行歌曲歌词并配乐发布至抖音账号。

裁判要点:改编歌词侵犯“修改权”,使用音乐片段侵犯“复制权”,即便未盈利,判赔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

启示:二次创作需取得原作改编权及录音制品权双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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