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及教师: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金发财〔2026〕3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燕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燕大校发〔2025〕30号)相关规定,对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合作研究资金等管理要求如下:
一、预算调剂
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设备费的预算调剂,包括:增减设备费、增减设备购置费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情况,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剂导致间接费用计算金额变化的,应符合间接费用核定规则。设备购置费调整后预算小于项目计划书设备购置费预算的,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请项目负责人注意: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后资助期满的项目,若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增,导致原核定间接费用大于项目结题时重新计算的间接费用,(1)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及以上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由依托单位汇总,并于下发结题通知后的3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同时附项目清单;(2)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以下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调入直接费用使用。
二、间接费用
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变更依托单位需转拨资金或因项目终止需将资金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时,应转拨或退回未执行年限的管理费,未执行年限的管理费按项目资助期分年度平均计算。
项目有合作研究单位的,依托单位应与合作研究单位协商分配间接费用并在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中明确。
三、结余资金
对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比例超过30%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资金使用计划。
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直接费用),不得支出间接费用。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强对结余资金跟踪管理。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资金统筹方式、使用范围、跟踪管理等。依托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若存在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以收到准予结题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相关结余资金的情况,依托单位应加大统筹盘活力度。鼓励依托单位统筹使用结余资金用于设立内部基础研究项目,支持青年人才培育或原创研究。
请目前所有已结题(已收到上级部门准予结题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理工纵向项目负责人,自行检查项目间接费用结余情况,如仍有结余,请项目负责人使用对应经费预算调整表(下载网址:http://kyy.ysu.edu.cn/info/1053/1452.htm),于4月30日前将所有结余间接经费调整至本项目直接费用使用(调整流程见调整表底端文字说明)。
依托单位应在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中报送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依托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结余资金盘活成效较差的单位重点督查。
四、合作研究资金
1. 明确管理权责。依托单位对其合作研究单位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活动、资金管理负有监督责任。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合作研究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合作研究的合同审查、预决算编制、资金转拨、资金使用等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资金管理要求,督促合作研究单位合法合规高效地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合作研究单位应向依托单位提供合作研究资金收支的详细财务资料。
合作研究单位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约定等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并配合依托单位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合作研究单位如不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并存在严重资金管理问题的,依托单位应依据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约定采取暂缓、限制拨付项目资金等措施;对于合作研究单位是依托单位的,还将纳入依托单位信誉评价档案,并按对依托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予以处理。
2. 规范合作研究协议(合同)管理。对于合作研究,依托单位应作为主体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并加盖公章或同等效力的专用章。合作研究协议(合同)最晚应在项目计划书审核后一个月内完成签订。
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中应明确资金管理要求、转拨资金金额和时间(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违约违规处理等内容。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及后续补充内容的审查,并作为项目档案保管备查。合作研究协议(合同)应符合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对研究过程中因任务分工发生调整,或转拨资金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可参考使用科研院制定的补充协议模版http://kyy.ysu.edu.cn/info/1053/1457.htm),并将调整情况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对于合作研究转拨资金调增的情形,依托单位应根据科研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充分论证其调增的必要性,确有必要调增的,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合同)。
合作研究单位不得以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形式再向外转拨资金。
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纳入依托单位信誉评价体系,并在依托单位管理监督中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在依托单位有效落实,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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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6年4月10日